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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梦姿与朱金龙、河南省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3号 原告侯梦姿,女,汉族,1972年8月24日生。 被告朱金龙。 被告河南省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梦姿诉被告朱金龙、河南省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3号

原告侯梦姿,女,汉族,1972年8月24日生。

被告朱金龙。

被告河南省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梦姿诉被告朱金龙、河南省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梦姿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梦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梦姿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孟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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