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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59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金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59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金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郑军

人民 陪 审员 沈德田

人民 陪 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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