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471号 原告:生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生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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