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24号 原告:王震,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洪涛,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培德,男,汉族,1938年8月5日生。 被告:安爱荣,女,汉族,1954年1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震诉被告王培德、安爱荣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震于2014年10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震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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