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588号 原告申某,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灵君,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闻辉,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某,女,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景美,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纠彩虹,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