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588号 原告申某,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灵君,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闻辉,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某,女,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588号

原告申某,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灵君,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闻辉,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某,女,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景美,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纠彩虹,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生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