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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31号 原告:芦某,女,汉族,1968年5月15日生。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31号

原告:芦某,女,汉族,1968年5月15日生。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孙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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