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456号 原告袁素丽,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国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湘。 委托代理人贾银柱,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北拐街5号楼1单元2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素丽与被告郑州国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素丽于2014年11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素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素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素丽负担。 审 判 长 李军波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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