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97号 原告蔡喜雨,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生。 被告智丽娟,女,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洪波,河南钧挚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钧挚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喜雨诉被告智丽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喜雨于2014年9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喜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喜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原告蔡喜雨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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