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04号 原告郭晋平,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少春,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宗辉,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大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彬,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晋平与被告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晋平于2014年1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晋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晋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军波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佩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