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68号 原告韩建利,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华,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郁立新,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利与被告郁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建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建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韩建利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