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80号 原告陈帅,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歌,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与被告刘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帅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