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 负责人李中伟,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郁,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甄青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齐力。 被告杨亚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与被告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齐力、杨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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