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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希英、刘春玲与赵爱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44号 原告龚希英,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春玲,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爱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希英、刘春玲与被告赵爱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44号

原告龚希英,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春玲,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爱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希英、刘春玲与被告赵爱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希英、刘春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希英、刘春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希英、刘春玲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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