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44号 原告龚希英,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春玲,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爱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希英、刘春玲与被告赵爱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希英、刘春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希英、刘春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希英、刘春玲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