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5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 代表人荣卫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建全,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玉强,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马书霞,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被告高玉强、马书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8元,减半收262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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