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69号 原告仝晓,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振,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白立军,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晓与被告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晓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仝晓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174.5元,由原告仝晓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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