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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继贞与马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65号 原告吴继贞,女,1964年1月4日出生。 被告马芳,女,1973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增强,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贞与被告马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65号

原告吴继贞,女,1964年1月4日出生。

被告马芳,女,1973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增强,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贞与被告马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继贞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继贞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继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吴继贞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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