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87号 原告周林忠,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文杰,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堂,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忠与被告河南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忠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林忠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林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2337.5元,由原告周林忠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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