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69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鑫,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予龙,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扬,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奇,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寒冰,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鑫与被告赵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赵奇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2013)中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张鑫不服该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张鑫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赵奇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鑫自愿撤回本诉,反诉原告赵奇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鑫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赵奇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张鑫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赵奇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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