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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娟与叶存生、欧阳红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76号 原告李凤娟,女,1969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存生,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76号

原告李凤娟,女,1969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存生,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顾昕,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红霞,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娟与被告叶存生、欧阳红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娟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凤娟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凤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李凤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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