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337-2号 原告李强,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文彬,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翰,女,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承,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王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5650元,财产保全费4351.5元,两项共计10001.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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