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56号 原告李炎锋,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郑州郑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炎锋与被告郑州郑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炎锋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炎锋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炎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李炎锋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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