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56号 原告李栋,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道培,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涛,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栋与被告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栋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栋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李栋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