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97号 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常九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九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