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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明与刘玉爱、刘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421号 原告武建明,男,1958年2月8日出生。 被告刘玉爱,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刘军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明与被告刘玉爱、刘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明于2014年10月13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421号

原告武建明,男,1958年2月8日出生。

被告刘玉爱,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刘军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明与被告刘玉爱、刘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明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建明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武建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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