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87号 原告白健锋,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张文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健锋与被告张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健锋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健锋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健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健锋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