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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健峰与张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87号 原告白健锋,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张文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健锋与被告张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健锋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87号

原告白健锋,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张文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健锋与被告张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健锋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健锋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健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健锋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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