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36号 原告秦亚歌,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赵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亚歌与被告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亚歌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亚歌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亚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秦亚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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