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92号 原告石金刚,男,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 被告吴海松,男,汉族,1954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金刚与被告吴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金刚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金刚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金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石金刚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