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61号 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水信用社。 代表人邢丙圣,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国斌,该信用社信贷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国令,该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段大强,男,1962年8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水信用社与被告段大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水信用社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水信用社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水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水信用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