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39号 原告郗忠祥,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朱亚东,男,汉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郗忠祥与被告朱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郗忠祥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郗忠祥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郗忠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郗忠祥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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