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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发民与被告刘天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672号 原告郭发民,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军胜,男,1971年7月8日出生。 被告刘天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发民与被告刘天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发民于2013年12月23日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672号

原告郭发民,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军胜,男,1971年7月8日出生。

被告刘天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发民与被告刘天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发民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郭发民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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