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1号 原告阎芳,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建成,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灿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芳与被告陶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芳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阎芳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阎芳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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