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68号 原告陈小杰,男,1979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砼搅拌站。 代表人申金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杰与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砼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杰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小杰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陈小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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