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72号 原告陈新,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陈新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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