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529号 原告:郭某,女,汉族,1977年9月21日生。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饶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