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50号 原告黄福新,男,1968年8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国庆,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新与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新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福新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福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6元,减半收3138元,由原告黄福新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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