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226号 原告:高某某,女,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226号

原告:高某某,女,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叶佳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韩馥莲与张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