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911号 原告韩馥莲,女,汉族,1964年9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艺萍,女,汉族,1985年3月13日生。 被告张露,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馥莲与被告张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馥莲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馥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馥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韩馥莲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孙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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