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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明与王中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小字第1号 原告:唐志明,男,汉族,1959年6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怀生,郑州市中原区桐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中玉。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于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小字第1号

原告:唐志明,男,汉族,1959年6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怀生,郑州市中原区桐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中玉。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原告唐志明诉被告王中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唐志明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唐志明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志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志明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孟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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