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1号 原告:党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生。 被告: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孟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