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7号 原告刘燕萍,女,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郑宏,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天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燕萍与被告郑州天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燕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燕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燕萍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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