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989号 原告:娄海宽,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生。 被告:贺志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海宽诉被告贺志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海宽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娄海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海宽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