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703号 原告孙远涛,男,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维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淑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远涛与被告郑州维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远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远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远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孙远涛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丽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