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71号 原告廖华梅,女,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振康,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康,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宏。 本院在受理原告廖华梅与被告苏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华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华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廖华梅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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