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29号 原告:张凤霞,女,汉族,1966年4月18日生。 被告:王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霞诉被告王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霞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凤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霞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