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双合与郑州电机电器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405号 原告张双合,男,汉族,1958年5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怀选,河南省律师协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郑州电机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翠玲,该厂员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405号

原告张双合,男,汉族,1958年5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怀选,河南省律师协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郑州电机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翠玲,该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合与被告郑州电机电器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双合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双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双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双合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丽

人民陪审员  蒋 柳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