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405号 原告张双合,男,汉族,1958年5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怀选,河南省律师协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郑州电机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翠玲,该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合与被告郑州电机电器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双合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双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双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双合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丽 人民陪审员 蒋 柳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