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93号 原告张邵男,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 被告庞国栋,男,汉族,1957年10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邵男与被告庞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邵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邵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张邵男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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