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邵男与庞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93号 原告张邵男,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 被告庞国栋,男,汉族,1957年10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邵男与被告庞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93号

原告张邵男,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

被告庞国栋,男,汉族,1957年10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邵男与被告庞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邵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邵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张邵男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