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92号 原告徐兰喜,男,汉族,1945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军,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停,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徐兰喜与被告张建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兰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兰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徐兰喜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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