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15号 原告李勇伟,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雅萍,女,1974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东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勇伟与被告王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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