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359号 原告李小栓,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小栓与被告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李小栓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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