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7号 原告李廷会,女,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郑宏,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振红,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王艳刚,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宝,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坤林,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廷会与被告赵振红、王艳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廷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廷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廷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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