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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会与赵振红、王艳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7号 原告李廷会,女,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郑宏,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振红,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王艳刚,男,汉族,1972年2月1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7号

原告李廷会,女,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郑宏,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振红,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王艳刚,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宝,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坤林,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廷会与被告赵振红、王艳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廷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廷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廷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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